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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期货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等3名责任人被处罚

券业合规 2022-12-08
于对X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X期货有限公司:
经查,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:
一、截至检查日,你公司在未取得业务资格的情况下,违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,并夸大宣传从业人员工作履历,不符合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70号)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二、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在人员、信息方面未能有效分离,资管产品投资经理未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,不符合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51号)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。
根据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》第三十一条、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,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,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
2022年11月9日
关于对胡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胡某某:
经查,在你担任X期货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总经理期间,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在人员、信息方面未能有效分离,资管产品投资经理未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职责,不符合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51号)第五十九条、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。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前述情况负有责任,根据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
2022年11月9日
关于对李某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李某骏:
经查,在你担任X期货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研究发展部负责人期间,公司未取得业务资格却违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,并夸大宣传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工作履历。上述情况违反了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70号)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。你作为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部门(即研究发展部)的时任负责人,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,根据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
2022年11月9日
关于对李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李某某:
经查,你在X期货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任职期间,在公司与你均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,违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,并夸大宣传你本人工作履历。上述情况违反了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70号)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。根据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
2022年11月9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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